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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第253号
  •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253号
  • 【发布日期】2003-02-27
  • 【生效日期】2003-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第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第253号




近日,美国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发生新城疫,其病毒基因序列与加利福尼亚州的新城疫病毒相同。为防止新城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美国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并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美国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美国但产地不详的禽鸟及其产品,视同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行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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