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调整区域范围的函
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调整区域范围的函
(国科发高字〔1999〕00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1998〕6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在不占用耕地、不增加总面积的前提下,对你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区域范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清河地区和马连洼地区两块不可利用的区域共18平方公里调出试验区,具体是:
1.清河地区的农田和住宅:东至西三旗东路,西至京包铁路,南至清河,北至西三旗路,面积10.5平方公里;
2.马连洼地区的农田和住宅:东至树村路,西至农大路、京密引水渠,南至清河,北至东北旺,面积7.5平方公里。
二、同意将北京电子城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部分共17.5平方公里划入试验区,具体是:
1.北京电子城:东至京包铁路,西北至机场路,东北至规划公路一环,南至东风南路,西南至四环路,面积为10.5平方公里;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部区域:东至东环路,西至荣华路、荣昌西街及西环南路,南至凉水河,北至北环东路,面积为7平方公里。
三、这次调整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总面积基本没有大的变动,但可利用面积有所增加。请你们根据调整后的新情况,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积极为试验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切实把国务院赋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我们相信,通过这次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一定能够获得更快发展,为发展首都经济、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作出更大贡献。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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