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1990]221号
  • 【发布日期】1990-07-26
  • 【生效日期】1990-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工商[1990]221号)

河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 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号]精神执行。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