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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664号
  • 【发布日期】2001-08-23
  • 【生效日期】2001-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66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反映,“集团公司”为增强下属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1996年起,“集团公司”将一部分无偿投入下属企业的资金,改为委托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企业贷款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后将收取的利息再退还给下属企业。“集团公司”要求明确对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同意对“集团公司”已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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