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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 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
  • 【发布日期】1992-09-09
  • 【生效日期】1992-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 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
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鲁工商办字<1992>225号)收悉。经与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国家计委有关部门联系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正常渠道进口的汽车维修配件不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物资,凡有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经营,但只能用于汽车维修。对以维修配件名义进口汽车总成和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及《国务院 关于严格控制轿车生产点的通知》(国发<1988>8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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