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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6-26
  • 【生效日期】1987-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

(1987年6月26日)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各地法院的作法不大一致。有的对各罪分别量刑,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的则列出罪名,不分别量刑,只判处其中最高的刑罚。从审判实践看,对这类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希各地法院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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