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 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
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8月4日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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