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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 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地函发[1990]020号
  • 【发布日期】1990-08-29
  • 【生效日期】1990-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 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
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1990年8月29日国税地函发[1990]020号)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鄂税二便字(90)第52号文收悉。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对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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