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物资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本公司B股行为处理意见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物资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本公司B股行为处理意见的函
(1995年1月25日证监函字[1995]2号)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物贸)买卖本公司B股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实,上海物贸B股于1994年3月30日上市交易,当时B股市场较为低迷,该公司称“为维护公司形象,决定抽调资金对本公司B股价格进行护盘”。自1994年3月30日至8月30日,上海物贸共运用资金221万美元,利用3个B股帐户买卖本公司B股,至1994年7月股市回稳,上海物贸逐步抽回资金。五个月来,该公司买卖B股盈利约7万美元。
上海物贸上述买卖本公司B股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一条关于“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的在外的股票”的规定,以及《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向证监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经研究,请你办对上海物贸买卖本公司B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上海物贸公司董事长曹新华和财务主管人员成冠俊提出严肃批评,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
近年来,上市公司违法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及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长期走势的信心。对此,证券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密切联系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证券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证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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