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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对已解禁的自比利时等国 进口的未受二恶英污染产品特殊要求的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商检局
  • 【发布文号】2000年第2号公告
  • 【发布日期】2000-05-08
  • 【生效日期】2000-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对已解禁的自比利时等国 进口的未受二恶英污染产品特殊要求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对已解禁的自比利时等国
进口的未受二恶英污染产品特殊要求的通知

(二000年第2号公告)

1999年1月15日,比利时等国发生二恶英污染事件后,为保证中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七部门)先后联合发布一九九九年第6号、第7号、第9号3份公告,对可能受污染的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相关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做了相应规定,并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涉案国家调查和检测结果,相继有条件解除了对部分已被证实不存在受二恶英污染风险产品的出口和经销禁令。根据欧盟委员会及比利时政府对事件的最新调查结果和有关检验监测机构的报告,并参照其他进口国家(地区)的做法,经研究,现决定取消对已解禁的自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进口的未受二恶英污染产品的特殊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1999年7月2日七部门第7号公告规定予以解封和允许进口的德国、法国、荷兰生产的相关产品,不再要求提供任何关于二恶英的检测报告和官方证明文件。

二、根据1999年10月25日七部门第9号公告规定准予恢复进口的部分比利时产品,不再要求提供任何关于二恶英的检测报告和官方证明文件。

三、按照正常程序,海关对来自上述国家的已解禁产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该产品准予在国内市场正常销售。

四、对尚未解除进口禁令的自比利时进口的可能受二恶英污染的产品,仍按七部门一九九九年第6、7、9号公告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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