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 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
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8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广告管理条例》第 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 广告管理条例》第 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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