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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上海博物馆海外征集文物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621号
  • 【发布日期】1999-09-29
  • 【生效日期】1999-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上海博物馆海外征集文物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上海博物馆海外征集文物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621号1999年9月29日)

近接上海市人民政府来函称:上海博物馆从1991年至今,共从海外抢救征集三百多件珍贵中国文物回归,且其中许多文物堪称国宝,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文物在入境时,需缴纳17%的进口增值税,靠市财政拨款的上海博物馆难以承受,特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考虑到从海外征集文物回国,是失物回归,不是进口外国物品,且回归文物由国家永久保存,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保护我国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同意对上海博物馆从海外征集回归的春秋秦公钟、春秋鸟纹禾、北周石造像等价值约70万美元的三件珍贵文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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