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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1990]23号
  • 【发布日期】1990-08-30
  • 【生效日期】1990-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

(1990年8月30日高检发<199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1985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检察职权,依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为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是查处了一批偷税、抗税案件,办案数逐年大幅度增加。以今年上半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偷税、抗税案件3384件,是大检查前1984年全年立案数的7.8倍;追缴偷税、抗税款6056万元,是1984年全年的31.4倍。二是为切实保障依法治税,在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派出税务检察室2235个,占应设置数的70%,初步形成了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的专门队伍。三是认真总结侦查经验,反偷税、抗税犯罪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在历年配合大检查中,有的地方仍然存在不按受案标准受理案件,以罚代刑、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前,第六次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即将开始,为了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抓好大检查对于推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进一步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大检查确定的任务、政策和具体措施,充分利用大检查的有利条件,深入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斗争,准确、及时地依法打击犯罪,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要加强大检查期间查处案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本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配合和支持大检查的具体措施,由分工主管的副检察长负责具体领导。要有专人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了解掌握大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罪案线索,注意从清查“小金库”中发现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单位移送和人民群众举报的案件材料,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对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调查。

三、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对已掌握一定事实和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立案,迅速侦查;对偷税、抗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查出来的或者在历次大检查中屡查屡犯的偷税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已被查明具有偷、漏、欠税违法事实,而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应按抗税罪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出来的偷税犯罪案件,可按自首对待,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某些重大疑难案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党委或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解决。

四、要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办案,注意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的执法不严现象。在办案中,要严格执行诉讼程序以及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过问,依法查处,不能以有关部门或单位已作行政处罚或未移送为由不予追究,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五、要结合办案,运用典型案例,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增强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要针对发案单位财经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堵塞漏洞,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六、要认真总结大检查期间查处案件工作的情况、问题和经验,推动税务检察工作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在大检查结束后要向高检院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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