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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加强 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86]工商43号
  • 【发布日期】1986-02-19
  • 【生效日期】1986-0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加强 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加强
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86]工商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来电反映,由于有关部门自定农村个体企业即为农村个体工商户,引起了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混乱。为此,要求对什么是个体企业、现行有关规定要否继续执行等问题尽快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个体企业”及它的法律地位,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6号),加强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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