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 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
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0年4月4日(90)建建工字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基建司、中建总公司: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建设部以第3号部长令发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在执行中,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说明如下:
一、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包括:
1.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级别的。
二、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不含农民自建房屋。
三、造成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其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经济损失不足5千元的列为质量问题,由企业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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