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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浙江金龙等8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期审字[1995]105-112
  • 【发布日期】1995-08-04
  • 【生效日期】1995-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浙江金龙等8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浙江金龙等8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1995年8月4日证监期审字[1995]105-112号)

浙江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金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审核,你公司符合期货经纪公司的标准,请持本批复到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国内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业务,期货从业人员培训业务。在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手,请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领导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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