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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劳动 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免修和免考条件》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培字(1990)22号
  • 【发布日期】1990-09-15
  • 【生效日期】1990-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劳动 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免修和免考条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劳动
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免修和免考条件》

(试行)及《劳动管理干部培训登记卡》的通知
(1990年9月15日劳办培字(1990)22号)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90〕3号)的精神,制定了《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免修和免考条件》(试行)及《劳动管理干部培训登记卡》(式样)(略)。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培训司联系。

附: 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

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免修和免考条件(试行)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对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中的课程免修和免考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通过学历教育渠道,已系统学完与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科目相同的课程,并取得中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者,在获得证书以后的五年内,经地级以上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修并免考。

二、通过《专业证书》教育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渠道(如参加各类培训班),已学完与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科目相同的课程,其所修学时不低于《政府部门劳动管理人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在获得证书以后的三年内,经地级以上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修并免考。
未取得结业证书或所修学时低于《政府部门劳动管理人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在培训班结束后三年内,经地级以上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修,但不免考。

三、在本专业某一领域内,发表过专业论文(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其数量由各省自行确定)或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者,经地级以上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报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准予相应课程的免考。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免修或免考。除已批准免修的课程外,有关人员必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依照《政府部门劳动管理人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已获准免修但不免考的人员,应在获准免修后六个月以内,参加一次地级以上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后成绩不合格者,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免修免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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