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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111号
  • 【发布日期】1996-06-21
  • 【生效日期】1996-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6月21日证监发审字〔1996〕11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沈体改发〔1992〕31号)、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申请的批复》(沈证监发〔1996〕16号)、机械工业部《关于向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下达95年国内股票发行额度的通知》)(机械政〔1996〕366号)、辽宁省计划委员会和辽宁省证券委员会《关于批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股票发行额度的通知》(辽计发〔1996〕231号)以及沈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上报复审的报告》(沈证监发〔1996〕31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3060.8万股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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