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 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
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18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购销来历不明的进口物资处理意见的请示》(粤工商函[199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倒卖、贩运、购销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没有合法经营单位发票、海关税单等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有关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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