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 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327号
  • 【发布日期】1996-10-08
  • 【生效日期】1996-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 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
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劳部发〔1996〕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批复结案,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按《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的同时,应抄送劳动部。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及劳动部报送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3.事故调查组织情况、调查组组成和签名名单;
4.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或地点的基本情况;
5.事故发生经过;
6.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7.事故的性质;
8.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9.事故的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0.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
11.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超出原则规定时限的说明;
12.其它需要报告的问题。

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劳动部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应负责组织落实。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