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淄博、丹东、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淄博、丹东、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工商[1990]426号)
山东、辽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鉴于淄博、丹东、清远三市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发展;三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门机构,增加了编制,且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工作已在一年以上,又有较好的办公设备、条件,经研究,我局决定授权淄博、丹东、清远三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受理、审查、核准该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市属项目经营管理、建筑装饰工程的外国企业的登记,代我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范围内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时,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以核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尚无规定的不得核准,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门机构的人员编制应随着该三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相应增加,办公条件仍需继续改善。
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指导的同时应接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档案、企业登记表、登记管理情况材料。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将已登记的淄博、丹东、清远三市的企业档案材料交接给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按档案管理的规定,提出要求和加强监督。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