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 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
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6年3月1日(86)交水监字125号)
长江航政局及南京分局,上海港务监督,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我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批准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我部对该规定第三条作了修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施行,同时废止原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
(国函〔1986〕21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 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自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三十一度三十分五十二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十八分五十四秒)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三十一度三十七分三十四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二分三十秒)联线沿长江向上至南京港中山码头上端(北纬三十二度五分二十二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三分四十秒)与三十七号码头上端(北纬三十二度五分一秒、东经一百一十八度四十二分六秒)的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系前款所指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二、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第 三条,由你部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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