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多种经营集体 企业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多种经营集体
企业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6日国税函发<199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在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过程中,部分原铁路多种经营的集体企业改变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经济性质,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些转制企业,可否执行对铁道部实行承包责任制后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5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制方案的通知》及财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6)财工字第442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协议》和我局(86)财税国字第095号《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限于国营企业执行。即:铁路“七五”大包干前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已按规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的继续缴纳,没有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的和大包干后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不征收所得税。
二、铁路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应当照章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原为集体企业而在大包干后转制为国营企业的,不能比照上述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应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就地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凡是没有按照本条规定缴税的,应当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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