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
四川省劳动厅: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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