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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1609号
  • 【发布日期】1990-12-11
  • 【生效日期】1990-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11日国税函发<1990>1609号)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一(1990)435号请示悉。按照现行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税率纳税。因此,对工业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及赞助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上述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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