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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印发《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6-13
  • 【生效日期】1991-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印发《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13日)


在“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建设部决定把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把治理屋面渗漏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进行统筹安排,综合治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攻关,尽快取得成效。
我们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小组对屋面渗漏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制订了《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请各地区、各部门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时告知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件: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

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

屋面渗漏是当前房屋建筑中最为突出的质量问题之一,群众对此反映极为强烈。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特别是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的屋面渗漏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特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屋面防水设计,必须要有防水设计经验的人员承担,设计时要结合工程的特点,对屋面防水构造认真进行处理,重要部位要有大样详图;选材要考虑其耐久性能保证十年。从一九九一年起,屋面防水材料选用石油沥青油毡的,其设计应不少于三毡四油。对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材料,设计文件中要详细注明对品种、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地区选定1―2个检测单位,对进入本地区市场的石油沥青油毡等主要防水材料质量进行使用认证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提供给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中。建设部也将选定全国防水材料质量使用认证检测中心,除负责防水材料质量抽检工作外,对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防水材料,组织制订暂行检测标准,并定期向全国公布防水材料质量的抽检结果。

三、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屋面防水材料,不仅要有出厂合格证,还必须要有进场试验报告,确保其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否则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四、屋面防水工程必须由防水专业队或防水工施工。凡非防水专业队或非防水工施工的,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可责令其停止施工。防水工都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颁发岗位证书。

五、防水工程的质量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各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把屋面防水工程列为重点监督内容之一。今后凡屋面出现渗漏的,不论设计或施工原因,均不得评定为优良工程和申报各级的优质工程。

六、住宅工程的屋面防水保修期为三年,即自竣工之日起的三年内,如屋面出现渗漏,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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