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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6年]162号
  • 【发布日期】1996-09-17
  • 【生效日期】1996-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国税发[1996年]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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