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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通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16号
  • 【发布日期】1994-03-14
  • 【生效日期】1994-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通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通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3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4]1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南通机床公司更名为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并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批复》[通政复(1988)48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首次股票发行的情况报告》[通政发(1993)209号]、国家体改委《关于江苏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3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苏政复(1993)69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的公司职工股的上市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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