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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111号
  • 【发布日期】2001-09-10
  • 【生效日期】2001-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证监发〔2001〕11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200年实施股票发行辅导制度以来,辅导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作用,切实提高拟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后,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企业都必须按要求进行辅导。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必须完全符合我会有关辅导政策的要求。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1年年底前,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发行上市,也应进行辅导,但可以不受辅导期限的限制,经派出机构辅导调查合格后,可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我会报送申请文件。

三、对经我会发文确认的清理整顿企业以及2000年3月17日前通过科技部和中科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两条的要求处理。

四、经国务院批准豁免辅导期的企业或具有辅导资格且辅导过10家以上企业上市的公司或经我会批准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申请发行A股,可以不受辅导期限的限制,由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考试,经派出机构辅导调查合格后,可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我会报送申请文件。

五、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关于发布〈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48号)要求,强化尽职调查,切实做好企业的辅导、推荐工作。

六、各派出机构要按照我会有关辅导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的辅导评估和调查工作。

七、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我会不受理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八、各派出机构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有关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并督促执行。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会《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7号)和《关于受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7〕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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