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翠英申请与在台 人员李幼梅复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翠英申请与在台
人员李幼梅复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2年10月8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湘乡县黄翠英申请与在台人员李幼梅复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我国 婚姻法原则,一夫多妻制是不允许的。但是,鉴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特殊情况,为了更有利于祖国统一大业,如果内地一方在判决离婚后没有再婚,现在向法院提出要求注销原离婚判决的,可按照我院1980年8月28日法民字第9号转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中第五项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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