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培训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4]460号
  • 【发布日期】1994-11-18
  • 【生效日期】1994-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培训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补充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培训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补充通知

(劳部发[1994]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工人考核制度,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378号)。但是,目前社会上在工人考核、证书管理等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劳部发〔1994〕378号文件精神,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坚决制止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方面的有章不循的混乱状况,要从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劳动法》和《 工人考核条例》、《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凡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工人考核条例》、《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通过考核合格的工人或其他劳动者,或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客观评价的凭证,是依法公证的有效证件。根据《 工人考核条例》第 条和第 条的规定,上述证书是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否定其合法性,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凡违反上述条例和规定,通过社会其它渠道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一律无效,其证书不能作为招工用人、求职就业以及国内外劳务交流与输出时技能水平的凭证。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