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 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购销线材合同货款 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
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购销线材合同货款
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2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经)函〔1991〕7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法告申经〔1991〕第16号请示报告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报告均收悉。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购销处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的管辖争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本案管辖因有关法院之间存在异议,至 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根据本院法(办)发〔1991〕15号通知精神,本案管辖权应当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购销处(以下称“购销处”)所在地在河北省永年县,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渠县,永年县人民法院和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本案合同已经当事人双方商妥解除,无须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被告依照退款协议如数退还货款,而本案被告系个人合伙,几个合伙人又处于取保候审中,因此,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本院特指定本案由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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