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2〕299号
  • 【发布日期】2002-09-29
  • 【生效日期】2002-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299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请示》(深劳报〔2002〕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由其原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因流动到企业的公务员与原所在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在《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宜受理。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