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水运、 水工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意见的复函
劳动部对《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水运、
水工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意见的复函
(劳险字〔1991〕17号)
交通部:
你部七月二十九日《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水运、水工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的会签稿收悉。按照《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精神,我部部长办公会议做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从你部开列的企业清单看,各直属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在地方,应当依托地方,参加企业所在地组织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不宜再另外提取出来由交通部直接组织统筹。
二、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目前,京、津、沪、福建、江西、吉林、山西等省市已经实行了省级统筹,河北、四川等省即将实行省级统筹,这为交通部直属企业参加地方统筹创造了条件。你部直属水运、水工企业参加地方统筹确有困难的,可以直接参加省级统筹。最近,北京、上海、广东等八个省市劳动部门来电表示欢迎并要求你部直属企业参加地方统筹。
三、目前,铁道、邮电等部门实行的系统统筹,是作为试点进行的。从效果看,有的执行较好,有的还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国务院《决定》已经发布,再开系统统筹新的口子会引起其他部门的攀比,影响统筹工作 的开展。去年,我部《关于交通部直属水上运输和水上施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 筹问题的函》(劳险字〔1990〕18号),答复的提法欠妥,现在应该统一按国务院《决定》精神执行为宜。
劳动部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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