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取消河南通联商务有限公司从事期货经纪 业务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取消河南通联商务有限公司从事期货经纪
业务资格的决定
(1996年8月29日证监期字〔1996〕5号)
河南省体改委:
经查实,河南通联商务有限公司在向我会申报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通过伪造文件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允许6家客户非法从事二级代理业务,其中焦作通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非法从事二级代理业务时发生负责人携客户保证金外逃的恶性事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了严格期货法纪,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取消河南通联商务有限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该公司从即日起,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对现有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交易所监督,平稳转移到其他会员单位或用其他办法妥善处理。
我会委托你委负责落实决定的有关内容,并将结果及时报我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