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部第21号令有关处罚权限问题的解释
交通部关于部第21号令有关处罚权限问题的解释
(1991年11月9日(91)交安监字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
部第2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施行一年来,有些单位来函请示其中第 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有关处罚权限,是否只能由下级机关执行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基层港航监督机关实施处罚时,如处罚数额或种类超越规定范围,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批准。有批准权的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因工作需要,或因直接发现违章行为,或因缺乏基层港航监督机关等原因,也可在规定的权限内直接实施处罚。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实施处罚时可以行使下级机关的处罚权限。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