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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翻新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12-28
  • 【生效日期】1988-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翻新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翻新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1988年12月28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2月7日来函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 商标法》的规定,不得擅自制造或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在旧自行车翻新过程中,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印制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于《 商标法》第 三十八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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