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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集安市 与朝鲜满浦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12-14
  • 【生效日期】1991-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集安市 与朝鲜满浦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集安市
与朝鲜满浦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1991年12月14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集安市与朝鲜满浦市开展对等交换边境三日游活动(以下简称集安三日游)。具体意见如下:

一、集安三日游自1992年先试办一年,全年控制在1000人以内。试办期结束后,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并就继续进行这项业务的必要性及改进办法提出意见,报我局重新审定。

二、集安三日游以吉林省旅游局为主管部门,并责成集安市旅游局负责具体监督、指导的管理工作,以集安市旅行社为承办单位。

三、集安三日游路线为集安―满浦―妙香山和满浦―集安―通化,以集安和满浦为出入境口岸。

四、集安三日游的费用结算采用双方对等互惠的方式,不动用货币,差额部分我方可用国家不实行进口限制的商品偿付。

五、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具有吉林省常驻户口的公民,并要严格遵守海关总署的《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六、我方参游人员须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对方参游人员应持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不得使用其他任何证件。

七、开展集安三日游,必须坚持自费的原则,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部门核准;必须向参游人员收取现金,不开报销单据;不得受理团体参游申请。

八、加强集安三日游的管理工作,重点应放在防止任意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证件和公费旅游上,同时也要坚决杜绝滞留不归、借自费旅游渠道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严禁倒买倒卖。此点需请集安市政府协助把关,以确保自费旅游工作健康发展。
集安三日游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请你省加强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同时责成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制定三日游的管理办法和组团细则,报省政府审批,报我局备案。上述准备工作办妥后,集安三日游活动方可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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