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国产羊毛生产的纺织产品可酌情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国产羊毛生产的纺织产品可酌情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1月22日国税发〔199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上作出的“对使用国产羊毛较多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的精神,为保持我国羊毛生产的稳步发展,鼓励企业多使用国产羊毛,我局意见,对纺织企业生产的国产羊毛含量较高的毛纺织品,如按规定纳税有困难,在1992年内可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酌情给予适当减征增值税照顾。但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号文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小毛纺厂仍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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