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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交通部中“永久性工程设施”含义解释的函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91)交函工字485号
  • 【发布日期】1991-07-09
  • 【生效日期】1991-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交通部中“永久性工程设施”含义解释的函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交通部中“永久性工程设施”含义解释的函

(1991年7月9日(91)交函工字485号)

黑龙江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永久性工程设施”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所称“永久性工程设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是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物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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