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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文〔2003〕310号
  • 【发布日期】2003-12-17
  • 【生效日期】2003-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3〕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豫政〔2003〕48号),现将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深刻理解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立法体系。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有力地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建立法治诚信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真正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贯彻落实与监督工作。

二、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把握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及效能、便民精神,在立法上有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与规定制度、信赖保护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或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不仅是对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肯定,更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重大改革,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方向。因此,市、县两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在适当时机,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使人民群众广泛认识、了解这部法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的重要学习内容来抓,对所有与行政许可活动有关的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进行培训, 使其准确理解、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培训活动,为明年实施这部法律打好基础。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市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107号)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要在原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对我市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主体进行全面清理。

(一)关于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1.清理范围:

我市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这次清理的范围。重点是清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

2.清理原则:

这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局统一进行清理。

3.清理方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首先列出涉及行政许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目录,然后逐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提出修改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在明年7月1日前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3)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停止执行,并废止。

(4)市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规定,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在明年7月1日前必须修改或者废止。

(二)关于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以及临时机构、指挥或协调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要予以纠正。清理中根据不同情况,相应作出如下处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2.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由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由该行政机关自己实施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委托的,应在明年7月1日前通过制定规章,明确行政机关的委托权;

4.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的,改为委托行政机关实施。

(三)清理步骤

此次清理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12月20至12月25日,开展动员活动,对参加清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二阶段, 从2003年12月26日至2004年2月10日,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清理方法进行集中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研究审定,形成清理结果情况报告。第三阶段,从2004年2月11日至2月2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将本县(市)、区和本部门的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汇总后,于3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第四阶段,从2004年3月10日至6月20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含清理总体情况、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和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名单,在市、县(市、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行政许可规定及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并与编制管理、财政、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高质量地完成这次清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提供专项经费,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不认真、不到位,影响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清理后凡是未被公布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机关或者组织,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

四、深化行政许可实施体制和机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上的许多规定,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要落实这些新制度,就必须对现行行政许可实施体制进一步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改革精神、切实提高政府机关效能的实施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一个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减少申请人与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接触;对一个行政许可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推行网上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制度,以方便申请人;条件具备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实施行政许可中,要认真实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范围,制定听证规则,建立听证人员专业队伍;完善、扩大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申辩理由的渠道和方式;对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必须进行招标、拍卖;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后3日内对外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五、完善措施,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重视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建立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否及时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六、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行政许可正常实施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外,其他行政许可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的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予以保证。坚决杜绝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用于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现象。行政机关违法收取的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首先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也是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重要工作议程。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教育及业务培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才能上岗。通过强化教育培训,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造就一支作风严明、业务精湛、高效为民、服务一流的执法队伍,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出发,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法制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积极履行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专项布置落实。对实施行政许可法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ΟΟ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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