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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国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6]文92号
  • 【发布日期】1996-04-15
  • 【生效日期】1996-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出国

(境)培训工作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闽政〔1996〕文9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我省出国(境)培训团组日益增多。各部门、各行业通过出国(境)举办培训班,在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发现个别培训班的设置内容不切实际,选派人员身份与培训任务不相符合,申报材料不够规范,主办培训单位过多过滥甚至追求盈利性经营等现象。为使我省出国(境)培训审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国(境)举办培训班的范围,限于国内薄弱的学科、高新技术专业和培养外向型经济发展中亟需的领导、管理人才。凡国内大学及科技、管理部门有能力进行培训的,或可以通过邀请个别外国专家来华授课达到培训目的的,原则上不组织出国(境)培训。

二、出国(境)培训工作由省引智办归口协调管理。出国(境)培训班必须坚持专业对口,讲求实效,不得夹带与培训无关的任务,也不得照顾与培训内容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参加。

三、出国(境)培训班实行总量控制,计划派遣。按照外派总人数和费用总额双项指标控制的原则,由省引智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执行。同时,原则上掌握类同内容年度内不重复安排。海外或国内社会团体资助培训费、住宿费,以及国家部委办拨补经费举办的出国(境)培训班可不受计划指标限制,但仍应申报立项,纳入统一管理。

四、跨系统、跨地区的出国(境)培训班,由省政府认定的服务机构方可组织或接受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必须拥有专项培训基金或基本稳定的可争取拨补资金渠道。现有服务机构(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福光基金会、富闽基金会)的承办业务范围应有所侧重,适当分工。

五、出国(境)培训班在外时间一般控制在港澳地区二周、东南亚国家三周、欧美国家四周以内,每批培训人数在35人左右,往返不得绕道、顺访及顺道旅游。

六、组织培训班不允许高额收费盈利。培训费用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培训班的财务管理和审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同时,人才培训专项资金要集中使用,重点安排。

七、出国(境)培训班立项
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和条件,区别轻重缓急,由省引智办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培训计划,对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审批立项,并分别抄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外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申请立项所需材料:
1、培训单位的申请;
2、《赴国(境)外培训团组项目表》;
3、出国(境)培训的计划安排(含出国前预培训计划和出国(境)路线);
4、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说明。

八、办理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
各主办培训单位在收到省引智办的培训立项通知后,应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宁缺勿滥的原则,精心做好人员选派工作。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申请材料,须在培训班开学前三个月,报送省引智办审核,由省引智办按规定程序转报审批。
厅级领导参加的培训团组,按出国(境)审批规定,经省委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统一由省政府报国家外专局审批;处级以下人员组成的团组,由省外事办报国家外专局审核。
办理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1、主办培训单位的请示;
2、省引智办的培训立项通知;
3、《出国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培训人员出国(境)同意函;有厅级领导参加的培训团组要附《厅级领导出访情况表》;
4、培训人员所在的同级财政出具的“出国用汇审核书”;
5、国(境)外培训的课程设置与国外培训承办单位的邀请函。

九、各培训班在培训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要写出总结报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引智办、省外事办及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审批下次培训的参考。
省引智办要向省政府作年度出国(境)举办培训班情况总结的书面报告。

十、对违反本通知的,要追究主办单位和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或经济处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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