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建设部建建字第144号文发布)
电梯质量不高是当前建筑物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影响电梯质量的因素较多,电梯的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环节存在的质量问题,都会在电梯运行中暴露出来。为了使电梯质量尽快得到提高,我们制订了《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告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 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电梯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但目前电梯质量(包括制造和安装)水平不高,问题较多,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影响电梯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提高电梯质量,必须从标准、制造、安装和保养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为使电梯质量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特作如下规定:
一、制造阶段
1.统一标准。标准不健全、不统一,是造成电梯质量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统一修订电梯制造标准是当务之急。修订组要对现行GB7588标准尽快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标准,并公布实施。
2.淘汰落后产品。目前电梯生产企业较多,所生产的电梯型号较乱,一些技术性能落后或已淘汰的电梯仍在生产和销售。新标准发布后,各电梯制造厂要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淘汰物耗和能耗高、技术落后、结构陈旧、故障多的老电梯,代之以技术先进、设计合理的新型电梯。“八五”期间要分批淘汰老型继电器控制的交流双速电梯和1米/秒以下的低速电梯;一九九七年要全部淘汰老型继电器控制的电梯。被淘汰的电梯不准再生产和销售。制造上述电梯的厂家要尽快安排生产新型电梯或转产。老产品淘汰后电梯生产厂生产电梯的型号要符合选型、定型产品的要求,质量要符合标准的规定。
3.全面检查在用电梯质量。凡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后出售、安装的电梯,由制造厂家与安装单位共同负责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该收费的收费。
4.严格按标准更换生产许可证。一九九二年二月电梯制造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已经到期,今年下半年将开始换发新证。此次换发新证要严格控制。对产品批量小、技术落后、质量差的企业不再发给生产许可证,取消其生产资格。
5.严格控制材料及部件、外协配套件的质量。电梯制造厂家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查和检测,凡使用的材料、部件、外协配套件都必须经过检验,合格的才能使用。选用部件必须要采用获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产品。
电梯制造必须保证能达到设计性能指标,并提供完备的安装图,安装图要经过设计和审定人员签字认可。
6.逐步开展电梯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件》已经颁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条例外要求逐步开展电梯质量认证工作,向用户推荐优质电梯。
二、安装阶段
7.统一修订电梯安装、验收和验评标准。电梯安装是保证电梯整体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统一修订电梯安装、验收和验评标准,并与制造标准协调一致。
8.加强对电梯安装单位的资质管理。安装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发放要实行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一九九二年二月安装生产许可证已到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现有的电梯生产厂安装队、安装公司和专业队进行统一复查并发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取消其安装资格。未取得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承接安装任务。
9.电梯安装队伍要实行专业化。非专业安装队伍、不能从事电梯安装。不论是制造厂的安装队伍,还是安装公司和专业电梯安装队伍,都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安装人员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才能上岗。
10.电梯制造厂要对安装质量负责。电梯安装要由电梯制造厂委托取得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承担。安装队伍要对制造厂负责,制造厂要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对用户负责。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之日起,免费保修一年。
11.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承担安装任务的单位进行资质核查,没有取得安装许可证的不准安装电梯。对电梯型号进行检查,淘汰的电梯不准安装。电梯安装后,监督站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评定质量等级。未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三、使用保养阶段
12.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电梯必须由合格的司机负责使用,并负责进行日常的保养工作。电梯司机上岗要经过培训,学习了解电梯的基本使用知识,懂得日常的保养技术,培训后达到司机等级标准的才能上岗。电梯生产厂要免费为用户培训1-2名合格的电梯司机,还要定期对司机进行考核。
13.做好电梯的保养。从一九九三年起,电梯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要制订严格的保养制度,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鉴于目前使用单位维修力量不足,保养工作可由制造厂或制造厂委托的安装单位承担,并和用户签订保养合同,定期检修和保养。
14.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作为电梯制造、安装和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贯彻实施本规定。非经其批准或同意,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电梯的制造、安装和使用管理进行发证、认证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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