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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8]25号
  • 【发布日期】1998-03-11
  • 【生效日期】1998-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1998年3月11日证监发字〔1998〕25号)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方案的请示》(君发〔1997〕196号)及发行方案,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并转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方案〉的报告》(川证办〔1997〕165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7200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防止发行中的虚假申购,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总结、验资 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以及公司职工股发行认购情况报至我会发行部(公司职工股认购的名单及数量必须在公司内张榜公告)。如不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将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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