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 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
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2000年1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典基金会国际有限公司利息所得享受免税的请示》(内国税外字〔1999〕40号)收悉。关于瑞典政府将现行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中列入的“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瑞典基金会)”更名为“瑞典国际基金会”(Swedlfund International AB),由该新机构取得的利息是否可以视同原机构享受免税待遇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上述瑞典机构更名一事,已经中瑞两国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已在中瑞两国政府1999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中予以确认(请参见国税函〔1999〕833号文)。据此,对“瑞典国际基金会”在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可根据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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