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法(研)发[1986]19号
- 【发布日期】1986-06-27
- 【生效日期】1986-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法(研)发[198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1986年6月27日)
当前,有些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等单位为了牟取暴利, 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而且往往数额特别巨大, 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因此,对情节严重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特通知如下:
对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走私的案件,当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投机倒把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走私数额特别巨大(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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