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爱建 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爱建
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请示》〔沪工商广(1997)第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广告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包括旅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发生的行为。广告活动发生在《 广告法》实施之后,该行为违反《 广告法》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照《 广告法》进行处罚。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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