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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件行为处罚问题的规定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1]第388号
  • 【发布日期】1991-11-21
  • 【生效日期】1991-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件行为处罚问题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件行为处罚问题的规定

(工商广字〔1991〕第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在广告经营活动中非法转让、出卖广告经营许可证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现就上述广告违法行为处罚问题做如下规定:
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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