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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 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1992]7号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1992]7号
  • 【发布日期】1992-03-20
  • 【生效日期】1992-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 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1992]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
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1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想法严重,发案逐年上升。据工商部门统计,1990年全国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假冒商标案13294件,比1989年上升12%,1991年16112件,比1990年上升21.2%。这些案件大部分由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一部分转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199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84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25万元。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当前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经营额、获利额大。云南省昆明市五华丰腾包装装璜经济部经理曹明尧1990年8月至12月间,非法印制“云烟”、“红塔山”等名牌香烟商标330万套,经营额达42.6万元,非法获利14.8万元。二是一个名牌商标同时被多个地区和单位假冒。据调查,吉林省生产的我国唯一出口创汇的“新开河”高档人参,在108个县2758个经销单位中,发现有半数以上经销的是假冒产品。三是假冒商标的主体和地域不断扩大。以往,假冒商标的多为个体户,现在一些国营、集体企业也参与经销假冒商标的犯罪活动。以往多为地产地销,现在多为甲地产乙地销,从农村乡镇向大中城市蔓延,沿海地区发案更为严重。四是商标印制单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一些商标印制单位,为了本企业的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成为流通领域假冒商标商品泛滥的根源。五是假冒国外名牌商标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违法犯罪分子与境外不法商人相勾结,通过定牌生产,散件组装,印制商标标识等手段,大肆制造、销售假冒外国驰名商标标识或产品。六是假冒商标的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使假冒的商标标识越来越难于识别。有的采取“送货上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建帐本的手段来逃避追查。
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败坏了国家和企业的声誉,侵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引起名优产品厂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对这种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了对假冒商标案件的查处。较普遍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也使一些本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被追究。假冒商标犯罪发案多立案少的状况未能得到改变。为加强对假冒商标案件的查处,现通知如下:

1、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商标犯罪活动的重要性。依法查处假冒商标犯罪,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搞好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方面。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在坚持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重点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2、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假冒商标犯罪活动严重的部门和地区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假冒国营大中型企业名优产品商标,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和印制假冒商标产品的案件。

3、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当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各地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联系、配合与支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种种阻力干扰,对每起案件都要一查到底。

4、各级检察机关应与工商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保证案源渠道的畅通。对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均应受理立案或备案。不能因工商部门已作行政处罚而不予查处,要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的现象。

5、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办案中要正确区分假冒商标犯罪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既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正常生产。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在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6、要加强查处假冒商标案件的宣传工作。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形式广泛进行法制宣传。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讲法,适时召开宽严大会,推动打击假冒商标犯罪的斗争。
199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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