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 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
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
(人办调〔1989〕004号)
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
在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代表有反映一些“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尚未解决,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助军队把“三线”军工企业老职工的家属“农转非”问题解决好。对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国防科技工业职工的家属“农转非”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通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6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 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7号文件)中规定了解决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同时明确在三年内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76号、77号文件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4号文件)中又明确了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根据4号文件精神,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下达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指标的通知》(〔1985〕后生字第262号),具体下达了三线艰苦边远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的总指标。在办理进程中,出现了职工家属“农转非”以后工作安置难度较大,超出了当地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等问题。为有利于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四部门又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后生字第55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上述职工家属“农转非”指标不受三年(1985年至1987年)办理期限的限制,可以继续跨年度使用到1990年。
据此,请你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同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努力把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解决好。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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